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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虎生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6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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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64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林虎生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林虎生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646号之一案件移送人:昌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林虎生,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身份证号:XXX。        本院在执行林虎生罚金一案,依据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刑终54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0000元,已执行标的10,000元,未执行标的7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2021年6月2日、2021年7月2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号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办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        2、2021年6月1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昌吉市17区5丘19栋2-102室房屋一套,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办理查封。后被执行人妻子蒋函君自愿为林虎生提供担保,从2021年8月开始,每月28日前交付案款10,000元,直至案款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64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刘玉超审判员    杨永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建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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