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彭子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7民初26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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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7民初26223号案件名称
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彭子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彭子怡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26223号 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石坪桥正街保利爱尚里5-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40YH0P。法定代表人:谢立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林,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婷,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子怡,女,汉族,1995年1月1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子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48元,由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 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谭 蜜 书 记 员 徐春艳-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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