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红娟、贾鹏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1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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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745号案件名称
白红娟、贾鹏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白红娟;贾鹏鹏;陈永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1745号 原告:陈永强,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住澄城县北庄,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908162852被告:贾鹏鹏,男,汉族,住澄城县被告:白红娟,女,汉族,1986年4月19日出生,住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604190416。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强与被告贾鹏鹏、白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强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陈永强负担。 审 判 员 赵 智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 华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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