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娟、偃师市丰乐鞋厂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7民特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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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07民特356号案件名称
宋娟、偃师市丰乐鞋厂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宋娟;偃师市丰乐鞋厂;张长乐;王朝凤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7民特356号申请人:宋娟,女,196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运河,男,194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偃师市。申请人:偃师市丰乐鞋厂。住所地: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窑头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3X6QBY4J。投资人:张长乐,男,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偃师市。申请人:张长乐,即偃师市丰乐鞋厂投资人。申请人:王朝凤,女,196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偃师市。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受理申请人宋娟与偃师市丰乐鞋厂、张长乐、王朝凤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9月6日,偃师市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偃师市丰乐鞋厂、张长乐、王朝凤欠宋娟货款827000元,偃师市丰乐鞋厂、张长乐、王朝凤于2021年9月15日前、2021年12月31日前、2022年6月30日前、2022年12月31日前、2023年6月30日前、2023年12月31日前、2024年6月30日前,各向宋娟支付100000元;余款128700元,偃师市丰乐鞋厂、张长乐、王朝凤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宋娟支付完毕。宋娟自愿放弃所有款项利息。二、如偃师市丰乐鞋厂、张长乐、王朝凤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有一期逾期,宋娟可就所有未支付款项向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宋娟与偃师市丰乐鞋厂、张长乐、王朝凤,于2021年9月6日,经偃师市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绍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耿子惠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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