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邦闯、韩志华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豫07执复1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7执复187号案件名称
宋邦闯、韩志华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宋邦闯;韩志华;李红霞;吴慧芳;范小霞;宋邦友;高继波;张希旗;新乡市晟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执复187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宋邦闯,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韩志华,女,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红霞,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吴慧芳,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范小霞,女,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宋邦友,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高继波,男,汉族,1969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上述七名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希旗,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希旗,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被执行人:新乡市晟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建北二路北门南2号。法定代表人:聂军。复议申请人张希旗、宋邦闯、韩志华、李红霞、吴慧芳、范小霞、宋邦友、高继波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牧野法院)(2021)豫0711执69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牧野法院在执行张希旗、宋邦闯、韩志华、李红霞、吴慧芳、范小霞、宋邦友、高继波与新乡市晟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乡市凤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的新凤劳人仲案字[2021]第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该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经该院审查,本案申请执行人高继波及仲裁调解书中载明的市场5人身份信息不明,该院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补充案件申请执行人身份信息,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进行有效补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张希旗、宋邦闯、韩志华、李红霞、吴慧芳、范小霞、宋邦友、高继波的执行申请。张希旗等8人复议称:其与新乡市晟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张希旗等8人依据新乡市凤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凤劳人仲案字[2021]第7号仲裁调解书向牧野法院申请执行。牧野法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告知申请执行人补充高继波及仲裁调解书中载明的市场5人身份信息。申请执行人按照要求向牧野法院提交了高继波及市场5人的基本信息,但牧野法院仍以申请执行人未有效补充信息为由,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牧野法院(2021)豫0711执691号执行裁定,对本案继续执行。本院查明,张希旗等人与新乡市晟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新乡市凤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新凤劳人仲案字[2021]第7号仲裁调解书,该仲裁调解书载明:“申请人:张希旗、宋邦闯、韩志华、李红霞、吴慧芳、范小霞、宋邦友、高继波。委托人:张希旗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新乡市晟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包括市场五人,共计13人)37705元…”。另查明,张希旗等人向新乡市凤泉区劳动监察大队提交的投诉书载明有新乡市晟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别拖欠张希旗等8人及“市场5人工资”的具体明细。张希旗等8人复议时提交的辉县市占城镇西樊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诉讼代理人推荐函显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现有我村居民耿秀成、李道中、李明平、李五付、李桂亮与新乡市晟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工资纠纷向贵院提起诉讼…”。张希旗等8人的复议申请书后附有上述五人的身份信息资料,张希旗称该5人的相应工资款已由本人垫付。本院认为,本案中,从张希旗等人与新乡市晟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内容来看,双方给付义务明确,结合案涉“市场5人”将所涉领取拖欠工资的权益委托给张希旗以及张希旗等人提交的投诉书载明的工资拖欠明细,说明张希旗等13人各自应得工资数额也是确定的。尽管案涉仲裁调解书中所涉高继波及“市场5人”相关个人身份信息未详细列明,但考虑到农民工维权不易,自我维权能力较弱,牧野法院以张希旗等8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及时为由驳回其执行申请社会效果欠妥。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兼顾执行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在张希旗等人已将高继波及仲裁调解书中所涉“市场5人”即耿秀成、李道中、李明平、李五付、李桂亮的相关信息及相应委托手续提交的情况下,本案应当予以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21)豫0711执691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立东审判员 吴俊喜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斐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