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重庆良俊气体有限公司与重庆天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00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002号
  • 案件名称

    重庆良俊气体有限公司与重庆天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重庆良俊气体有限公司;重庆天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   渝0117民初7002号 原告:重庆良俊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四方村三社双珠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74745860X2。法定代表人:李良俊,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勇,重庆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重庆米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天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盐井街道大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784835928。法定代表人:何中祥。原告重庆良俊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于同日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良俊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玉宽二二○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邹宗云书  记  员 朱丽娜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