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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金梅等周维渠、郑智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0)新4301执恢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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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新4301执恢43号
  • 案件名称

    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金梅等周维渠、郑智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金梅;周维渠;郑智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新4301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五指泉街7号。        法定代表人:陶卫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毅峰,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郑金梅,女,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被执行人:周维渠,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被执行人:郑智强,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4301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金梅、周维渠、郑智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金梅、周维渠、郑智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对周维渠、郑智强共有的抵押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均已流拍,申请人新疆阿勒泰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以物抵债。本院对抵押财产的处置程序已经结束。现本案申请人申请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还款事宜并撤销本次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1474777.4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385893.99元。        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4301执恢4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利审判员    米热别克扎尔克汗审判员    马哈特哈力塔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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