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金梅等周维渠、郑智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0)新4301执恢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新4301执恢43号案件名称
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金梅等周维渠、郑智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金梅;周维渠;郑智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新4301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五指泉街7号。 法定代表人:陶卫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毅峰,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郑金梅,女,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被执行人:周维渠,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被执行人:郑智强,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4301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金梅、周维渠、郑智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金梅、周维渠、郑智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对周维渠、郑智强共有的抵押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均已流拍,申请人新疆阿勒泰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以物抵债。本院对抵押财产的处置程序已经结束。现本案申请人申请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还款事宜并撤销本次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1474777.4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385893.99元。 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4301执恢4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利审判员 米热别克扎尔克汗审判员 马哈特哈力塔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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