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2021)陕0329刑初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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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9刑初25号案件名称
李晓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麟游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晓刚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329刑初25号公诉机关麟游县人民检察院。罪犯李晓刚,男。我院于2021年8月28日作出(2021)陕0329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晓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麟游县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罪犯李晓刚未提出上诉。现本院(2021)陕0329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刑期起止日期,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李晓刚的刑期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剑虹人民陪审员 赵俊英人民陪审员 闫世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玉慧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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