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广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7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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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7196号案件名称
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广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广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7196号原告: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92039412W。法定代表人:张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成坤,男,系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辉,女,系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魏广有,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广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车延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坚壮书 记 员 徐祺昱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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