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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敏、谷丽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03执恢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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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03执恢40号
  • 案件名称

    付敏、谷丽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付敏;谷丽娜;新乡市恒鑫投资理财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21)豫0703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付敏,女,汉族,1980年11月29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被执行人:谷丽娜,女,回族,1966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被执行人:新乡市恒鑫投资理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民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本院在执行付敏申请执行谷丽娜、新乡市恒鑫投资理财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谷丽娜、新乡市恒鑫投资理财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提出保全申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谷丽娜名下位于新乡市宏生数码天城1#楼6层居住用房609号(合同编号:2009-019074),暂无法处置。经本院多次查找,现实际冻结被执行人谷丽娜工资卡,本案以按季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谷丽娜工资处理。经过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查询,暂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晋书彬审判员  张红昕审判员  蒋东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盼盼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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