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敏、谷丽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03执恢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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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03执恢40号案件名称
付敏、谷丽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付敏;谷丽娜;新乡市恒鑫投资理财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21)豫0703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付敏,女,汉族,1980年11月29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被执行人:谷丽娜,女,回族,1966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被执行人:新乡市恒鑫投资理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民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本院在执行付敏申请执行谷丽娜、新乡市恒鑫投资理财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谷丽娜、新乡市恒鑫投资理财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提出保全申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谷丽娜名下位于新乡市宏生数码天城1#楼6层居住用房609号(合同编号:2009-019074),暂无法处置。经本院多次查找,现实际冻结被执行人谷丽娜工资卡,本案以按季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谷丽娜工资处理。经过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查询,暂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晋书彬审判员 张红昕审判员 蒋东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盼盼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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