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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来保、刘泽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11民终2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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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民终2027号
  • 案件名称

    李来保、刘泽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来保;刘泽民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11民终20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来保,男,汉族,1962年8月15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衡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泽民,男,汉族,1959年12月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上诉人李来保与被上诉人刘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21)冀1122民初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来保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与理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涉案的七单未包含在所打欠条之内,没有在欠条中予以扣除。上诉人替刘泽民刷单后,多次要求刘泽民重新打欠条,或收回欠条,刘泽民均骗上诉人说差不了事,但是刘泽民却最终没有在欠条中予以扣除,而是另案起诉按照欠条内容要求上诉人全额返还。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正确。上诉人先给刘泽民注册一单,再打欠条,在湖南考察期间及回来以后,共替刘泽民刷单七次,有证人出庭作证每次刷单证人都某能够作证。刘泽民均分文未付。无论是否以刘泽民名义,但都是给刘泽民刷的,或者按照刘泽民指示替刘泽民给他人刷的。三、上诉人为刘泽民注册,刘泽民完全知情。如果刘泽民不提供身份证、银行卡、手机信息验证码等信息,不可能让上诉人完成注册。上诉人以刘泽民名义打款,刘泽民无论是否知情,上诉人提供的物证、人证都能证明茶叶给了刘泽民,刘泽民因此受益。四、上诉人替刘泽民刷单,确实为了抵账且实际情况下也确实刷单七次,刘泽民最终受益,但是刘泽民没有直接向湖南黑茶支付对应货款。现在上诉人代替刘泽民刷单,刘泽民应当将相应款项支付给上诉人。因此一审认定是错误的。五、刘泽民诉李来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二审法院作出裁决,上诉人已向刘泽民偿还完毕6万元,但是没有包括茶叶款一项。刘泽民答辩称,2018年4月份,李来保打电话给我,说有一个好项目,要找我去湖南考察。出于谨慎,我邀请了张秀昌一同前往。期间我发现是传销性质,就决定放弃。回来后,李来保要求我买两单茶叶,我很不情愿无奈,当时李来保欠我的货款78000元,所以只能勉强同意。直至2019年6月份,李来保欠我的货款仍然不还。说要把欠款全部买成茶叶,我坚决不同意。我说你先把欠条打了,然后再说茶叶的事。随后他把两单茶叶款从中扣除,剩余的给我打了欠条。此后又经过一年的时间李来保仍不还款。无奈我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于2020年判决李来保将欠款归还。李来保称在黑茶平台给我或用我的名义购买茶叶的事,我坚决予以否认。其一、我没有购买茶叶的意向。因为明知道是传销,所以不会继续上当。其二、我既没有亲自购买,也没有委托他人购买。至于在平台注册我也没在场,也不知情。如果是用我的证件注册的,也是他当初买那两单茶叶时我提供的个人资料擅自注册的。李来保盗用保留的信息在平台给我注册,完全是非法的。因为他没有经我的同意。再就是我如果自愿购买何必要经过他。所以李来保称给我买茶叶纯属子虚乌有的事。还有一个问题,李来保第一次上诉时说购茶款是29880元,可是第二次说又变成了36540元,前后两次数额都不相符。只能说明他完全是信口雌黄。此案在武邑法院审理时,有一个证人刘某,此人系李来保传销同伙,他做的证词纯属诬陷。假如我收到了茶叶,为什么没有手续没签字,为什么不在欠条中扣除。于情于理都讲不通。此案法院判定李来保败诉,李来保又上诉至衡水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在调查核实时,认为李来保证据不足,驳回他的上诉,维持原判。综上所述,李来保称以我的名义购买茶叶不成立,我不予认可。原告李来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茶叶、茶具器欠款及考察路费等经费欠款共计36540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被告联系原告,让原告陪同被告和被告朋友张秀昌一起到湖南安化华莱公司考察茶叶项目,被告承诺考察期间产生的路费等所有经费由原告暂时垫付,再由被告向原告全额返还,为此,原告垫付来回路费等经费1600元。同时,因被告暂无资金,被告向原告借款购买茶叶、茶具器,为此要求原告直接将款项包括茶叶款34860元、煮茶器款80元一并打入湖南安化华莱公司账户,被告承诺此后向原告偿还上述所有款项共计36540元,且被告已将上述茶叶、茶具器从原告处全部拉走使用。但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项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刘泽民辩称,去湖南考察茶叶是事实,考察回来后,我买了两单茶叶,在2019年6月份原告给我打了欠条,该欠条在本院(2020)冀1122民初623号已经另案结案了。在打条之前产生的1600元去湖南的路费已经扣除了,不存在,后来我确实买了两单茶叶,也在6万元中扣除,扣除完毕后,才打的欠条。在这以后,原告所说的以我的名义打款买茶叶我都不知情,我也不认可。如果我同意的话,应该有我本人的签字,所以说我毫不知情,不予认可。在本院(2020)冀1122民初623号案件审理后,李来保不服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院在调查核实时,认为李来保证据不足,驳回他的上诉,维持原判,其中包括茶叶款这一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9年4月,原告李来保与被告刘泽民一同到湖南安化华莱公司进行考察茶叶项目,之后,原告李来保以被告刘泽民的名义注册了湖南安化华莱公司的黑茶平台软件,并以被告刘泽民的名义分三次在黑茶平台以每份黑茶4980元的价格购买了8份黑茶。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来保提供的黑茶平台软件会员信息截图、黑茶平台软件订单详情打印件及庭审笔录为证。一审法院认为,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李来保自认,其因为欠被告刘泽民面条机罩加工定做款,故想通过给被告刘泽民买茶叶的方式进行抵账。证人刘某证明,原告李来保提供的被告刘泽民在黑茶平台注册的账号是由原告李来保在被告刘泽民不在场的情况下使用被告刘泽民的身份证照片自行注册的,而该账号也一直是由原告李来保掌控并使用。由此可见,被告刘泽民并未主动要求原告李来保代其购买茶叶,而是原告想通过此种方式抵扣其在被告处的欠款且未经被告刘泽民的许可,原、被告之间就买茶叶一事不存在买卖的合意,也就不存在买卖合同,原告李来保在未得到被告刘泽民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以物抵债,其诉讼主张于法无据,故对原告李来保要求被告刘泽民给付茶叶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来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7元,由原告李来保负担。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2019年4月,李来保与刘泽民等人一同到湖南安化华莱公司进行考察茶叶项目,之后,李来保以刘泽民的名义注册了湖南安化华莱公司的黑茶平台软件,并以刘泽民的名义先后三次在黑茶平台以每份黑茶4980元的价格购买了8份黑茶,茶叶款由李来保支付。其中二份黑茶已在2019年6月21日李来保向刘泽民出具的欠款6万元欠条中抵扣。此6万元债务已经过诉讼判决认定,李来保已履行完毕。剩余6份黑茶刘泽民于2019年12月份在刘某、刘秀丽夫妻开的茶马古道茶楼开车拉走至今未付茶叶款。本院认为,关于刘泽民是否拉走6份黑茶的问题。在刘泽民诉李来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来保在本院二审期间提交了刘某出具的书面证明,该证明主要内容是:刘泽民和张秀昌在2019年12月28日左右从茶马古道茶店拉走6份茶叶共计29880元。刘泽民对证明的质证意见是“在2019年7月13日共计29880元,这个证明我认可事实,但不能从我这里抵扣,我不知道这个事情,不是我要的茶叶,是给别人要的茶叶,与我无关。”就刘泽民诉李来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11民终188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因为刘某本人未到庭证据不足,就茶叶问题当事人可另行解决。就驳回了李来保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李来保已履行了判决义务。本案李来保提起诉讼要求刘泽民偿还茶叶款,一审中证人刘某出庭作证,但其证言未被采信,本院二审中证人刘某及其妻刘秀丽一并出庭作证,证明刘泽民从其开的茶马古道茶楼拉走李来保出资为刘泽民购买的6份茶叶合款29880元。综合刘泽民另案中的质证意见及二位证人出庭作证均签署了保证书并当庭进行了宣读,也与刘泽民当庭进行了对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本院对刘某、刘秀丽的证人证言予以采信。从公平、对价、诚信原则出发不论当初李来保为刘泽民购买茶叶的目的是为了抵账或其他目的,既然刘泽民主动拉走了说明其认可李来保出资为其购买的6份茶叶,刘泽民应就拉走的6份茶叶支付相应货款,按购买茶叶时的价格该6份茶叶合计29880元。综上所述,因为出现新的证据,上诉人李来保的上诉主张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判驳回李来保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21)冀1122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刘泽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上诉人李来保货款29880元;三、驳回上诉人李来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7元,李来保负担65元,刘泽民负担2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4元,上诉人李来保负担130元,被上诉人刘泽民负担58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永胜审判员  张竞择审判员  王江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金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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