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行、甄东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执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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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执579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行、甄东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行;甄东波;任亚芹;甄东岭;施宁;蠡县三东毛纺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执5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范蠡东路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51087615060。法定代表人:刘新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翟向工、黄亚丽,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甄东波,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辛兴镇。被执行人:任亚芹,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辛兴镇。被执行人:甄东岭,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辛兴镇。被执行人:施宁,女,1977年5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辛兴镇。被执行人:蠡县三东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辛兴镇刘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5752441036Q。法定代表人:甄大会,该公司执行董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行与甄东波、任亚芹、甄东岭、施宁、蠡县三东毛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保裁字第19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因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蠡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执行成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保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保裁字第198号裁决书指定蠡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有才审判员 霍瑞杰审判员 刘冰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杜萌萌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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