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付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321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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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321号之七案件名称
任付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任付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321号之七被执行人:任付年,男,汉族,1951年12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1195112271115,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小店乡建坪村建坪组。关于申请执行人凌成新与被执行人任付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任付年在86904002200025345000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任付年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6904002200025345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329.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召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军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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