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正文、付会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0)兵0601执136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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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兵0601执1369号之二案件名称
新疆华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正文、付会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新疆华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正文;付会芳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兵0601执13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287346171。法定代表人:李俊,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正文,男,1978年2月2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被执行人:付会芳,女,1973年6月6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正文、付会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兵0601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正文、付会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案款20435.37元,承担本案执行费用207元,合计20642.3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18日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正文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4000元,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4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4000元,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4000元,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4435.37元,执行费207元由被执行人张正文负担(已缴纳);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正文、付会芳银行账户的冻结;如被执行人张正文逾期支付任何一期案款,申请执行人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并按照未付金额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因本案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21)兵0601执13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辉审判员 单春燕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景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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