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杰、陈明红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22民初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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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22民初403号案件名称
陈杰、陈明红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杰;陈明红;谢加琼;宜君县第一中学;赵旭东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22民初403号原告:赵某某,男,200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宜君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理人:赵西京(赵某某之父),男, 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宜君县XX街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陈某某,男,200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宜君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理人:陈明红(陈某某之父),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宜君县XX路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宜君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明红,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宜君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谢加琼,女,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梓潼县村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亮,(谢加琼之弟),男,1989年2月17日出身,宜君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宜君县第一中学,宜君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222435340215G。法定代表人:白小勇,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君,该学校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元理,该学校职工。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明红、谢加琼、宜君县第一中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赵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 宇 二 ○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田 茜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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