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朱会占、杜永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7民初104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37民初1048号
  • 案件名称

    朱会占、杜永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博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朱会占;杜永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7民初1048号原告:朱会占,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云岭,博野县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永生,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原告朱会占诉被告杜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会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63元,由原告朱会占负担。审判员  寇建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