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会占、杜永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7民初1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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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7民初1048号案件名称
朱会占、杜永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朱会占;杜永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7民初1048号原告:朱会占,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云岭,博野县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永生,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原告朱会占诉被告杜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会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63元,由原告朱会占负担。审判员 寇建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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