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与梅绍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8民初3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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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8民初3443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与梅绍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梅绍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8民初3443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滨河支路 25 号杨河花园 7 号楼 1-1,统一社会信用号码 91500238676131713C。负责人:刘建康,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乐,男,系该支行职工。被告:梅绍明,男, 1956年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与被告梅绍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9日立案。2021年8月31日,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1.93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侯 港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海燕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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