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亮亮、安庆恒信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6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638号案件名称
朱亮亮、安庆恒信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朱亮亮;安庆恒信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638号申请人:朱亮亮,男,199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被执行人:安庆恒信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丁香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544647593(1-1)。法定代表人:杜莹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5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安庆恒信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庆恒信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庆恒信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庆恒信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晓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甘家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劵、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丁晓冬、何华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03执2754号 下一篇 张思远、崔国栋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2执保4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