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思远、崔国栋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2执保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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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2执保499号案件名称
张思远、崔国栋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思远;崔国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02执保49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崔国栋,男,199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育斌,西安市未央区谭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思远,女,199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崔国栋与被申请人张思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陕0102执保3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思远名下银行存款115624.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申请人崔国栋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思远的上述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作出(2021)陕0102民初673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思远的诉讼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思远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5624.8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建文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花 蓓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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