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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晓冬、何华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03执2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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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03执2754号
  • 案件名称

    丁晓冬、何华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波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丁晓冬;何华锋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03执2754号 申请执行人:丁晓冬,男,1997年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何华锋,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丁晓冬与被执行人何华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03民初346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华锋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制作费用及利息2 131元。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此外,因被执行人何华锋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网上布控、罚款等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综上,被执行人何华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顾财祥 执 行 员 张 严 执 行 员 方 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 记 员 阮宏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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