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明、贵州省南长城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02民初4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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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02民初4059号案件名称
王健明、贵州省南长城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健明;贵州省南长城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02民初4059号原告:王健明,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市人,住湖南省邵东市。被告:贵州省南长城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南长城路19号。法定代表人:田宏保,任职情况不详。原告王健明与被告贵州省南长城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其自身原因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健明负担。审 判 员 饶和秀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杨婷婷书 记 员 王 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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