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海生、朱永红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2民初4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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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2民初4153号案件名称
吕海生、朱永红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吕海生;朱永红;刘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2民初4153号原告:吕海生,男,汉族,1965年6月23日出生,住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军,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永红,男,汉族,1978年11月3日出生,住长葛市。被告:刘君,女,汉族,1980年11月23日出生,住长葛市。原告吕海生与被告朱永红、刘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吕海生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海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海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海生负担。审判员 徐纪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荃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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