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佳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长记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3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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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3655号案件名称
沈阳佳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长记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沈阳佳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长记;高艳侠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3655号原告:沈阳佳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3号816室。法定代表人:陈玉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娇,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记,男,汉族,1967年11月9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被告:高艳侠,女,汉族,1968年4月3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原告沈阳佳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记、高艳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沈阳佳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应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阳佳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曲 莹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白 杨书 记 员 徐 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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