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玉敏、金连彬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21执15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421执1518号案件名称
潘玉敏、金连彬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潘玉敏;金连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21执1518号申请执行人:潘玉敏,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身份证号:2114211967××××××××。被执行人:金连彬,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身份证号:211421196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中县人民法院(2020)辽1421民初223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玉敏与被执行人金连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075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于2021年6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于同年6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于同年6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传唤无果。于同年6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情况和银行理财产品。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9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丁 进人民陪审员 孙海波人民陪审员 田 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石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浩亮、刘国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民终2803号 下一篇 吕海生、朱永红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2民初4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