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亮、刘国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民终2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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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民终2803号案件名称
王浩亮、刘国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浩亮;刘国安;张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民终2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浩亮,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安,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生,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上诉人王浩亮因与被上诉人刘国安、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2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浩亮在收到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浩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朱雅乐审判员 张 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伟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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