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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亮、刘国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民终2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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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民终2803号
  • 案件名称

    王浩亮、刘国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浩亮;刘国安;张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民终2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浩亮,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安,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生,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上诉人王浩亮因与被上诉人刘国安、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2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浩亮在收到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浩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朱雅乐审判员 张 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伟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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