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傅剑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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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执758号案件名称
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傅剑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傅剑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1号天伦控股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林茂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傅剑锋,男,汉族,1989年07月2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九和乡上俞村上新屋42号。 申请人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傅剑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的(2020)衢仲网字第1955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执758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峰 审判员陈曜 审判员盛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胡晔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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