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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1、任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7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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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7000号
  • 案件名称

    邹某1、任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邹某1;任龙;何玉鹏;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7000号原告:邹某1,男,201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理人:邹某2,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恋,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龙,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被告:何玉鹏,男,199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B区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47010-47011室、47013-47015室。负责人:方玉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第2-7栋及地下室27-30层。负责人:郭继敏。本院受理原告邹某1与被告任龙、何玉鹏、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邹某1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邹某1承担。审 判 员 罗庆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田 领书 记 员 曾 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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