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孟玉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8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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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8124号案件名称
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孟玉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孟玉俊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8124号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双桥村锦绣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533171XL。法定代表人:朱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亮,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念,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玉俊,男,汉族,1988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被告使用物业的物管公司,原告一直为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欠付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的物业费5694.3元,公摊电费163.1元,楼道公摊电费3元,违约金以5860.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收。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孟玉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口所在地为山西省XX,原告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也在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孟玉俊在渝北区也有房屋居住,此案不应由北碚区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为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也并非北碚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孟玉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冉 渝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郑 巧书 记 员 樊怡伶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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