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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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675号案件名称
辽宁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辽宁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675号原告:辽宁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41年4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原告辽宁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辽宁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兰善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程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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