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东昊地产有限公司、张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异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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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异286号案件名称
沈阳东昊地产有限公司、张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沈阳东昊地产有限公司;张伟;李永;龚丹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异286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沈阳东昊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双台子乡双台子村。法定代表人:张希才,系总经理。被申请人张伟,男,汉族,1956年1月3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申请人李永,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申请人龚丹,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本院在执行张伟、李永、龚丹与沈阳东昊地产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沈阳东昊地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本院于同日立案。异议人沈阳东昊地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沈阳东昊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日下:准予异议人沈阳东昊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蒋欣审判员 白山审判员 崔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姬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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