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群根、赖明华等谢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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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802号案件名称
王群根、赖明华等谢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群根;赖明华;谢云案件缘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802号申请保全人:王群根,男,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保全人:赖明华,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保全人:谢云,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关于申请保全人王群根与被保全人赖明华、谢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赖明华、谢云名下价值455082.68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靳志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慧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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