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建与刘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2021)苏03民终5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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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5014号案件名称
李新建与刘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新建;刘建军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3民终5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新建,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军,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上诉人李新建与被上诉人刘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11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新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首先,该案件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建设方应具有建设资质。但刘建军并没有相应资质与能力,导致所建设的鸭棚质量不合格。刘建军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从事建设施工等业务,却为追求经济利益违规施工,违规操作,导致李新建利益受损。其次,一审判决中载明,李新建的鸭棚所用竹竿存在大量开裂情况,同时也载明隔壁的鸭棚所用竹竿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开裂情况,但不能以此推断鸭棚出现开裂情况是正常的。因为在开始施工之前,双方已明确约定必须用符合质量标准的鸭棚材料进行建设,包括竹竿、粘毯等必须物品,必须完全达标,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但刘建军却违规操作,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上诉人鸭棚的危害存在。另外,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各承担50%责任错误。从责任归属上应当由刘建军承担责任,如果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那么就是默许刘建军依然可以以现在没有建设施工资质的条件下,再次从事相关的建设工程承包业务,等于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社会主义公平的价值追求。因此,所有的责任均应当由刘建军承担。刘建军答辩称:一审法官去现场进行勘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刘建军一审诉讼请求:支付工程款5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5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一审经审理查明:刘建军在位于徐州市铜山区的农用土地上为村民建设鸭棚。建设过程中,2020年3月,李新建要求刘建军也为自己建设鸭鹏,双方口头约定按照22元每平方进行建设,该价格与李新建为一路之隔的其他村民的鸭棚单价相同,工程款为201616元。双方没有就使用的材料标准进行书面约定。另在建设过程中,刘建军垫付塑料布3000元。工程结束后,李新建仅支付工程款150000元。2020年8月13日,刘建军向李新建索要剩余工程款,李新建认为工程施工使用的竹竿存在开裂,毡布不好等质量问题为由不愿继续支付剩余工程款。刘建军报警后,调解无果,诉至法院。一审中,经一审法院实地查勘,刘建军建设使用的毡布与一路之隔的其他村民的鸭棚毡布为同一厂家生产。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固定竹竿,竹竿存在不同程度的开裂。上述其他村民的鸭棚竹竿也存在相同的开裂现象。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中,通过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李新建占用了基本农田进行鸭棚建设,改变了土地用途。双方的建设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刘建军要求是请求支付工程款。鉴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尽管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故只能按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对于李新建辩称毡布的好坏问题。虽然李新建同意鉴定,但是毡布存在许多品种,双方没有明确的约定毡布品种、标准,故无法给予鉴定。至于竹竿的开裂问题。首先,竹竿中间存在空洞,将其固定时使用硬物敲打,开裂是无法避免。另外通过查勘,其他村民的鸭棚竹竿存在同样的现象。且其他村民的鸭棚(与李新建的鸭棚一路之隔)建设时间早于李新建的鸭棚。故李新建的辩解不能成立。对于利息损失,考虑双方的过错相当,各承担50%。综上,判决:一、李新建给付刘建军工程款及垫付款54616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546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的50%),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刘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李新建负担。二审期间,李新建提供以下证据:1.塑料布和沾布,塑料布分别是从李新建(蓝色)和对面(发白)的鸭棚剪下来的,沾布从李新建鸭棚上剪下来的,证明刘建军未按照说好的两层都是用好的,而是用的是一层好的一层孬的。2.处罚通知书,证明因为鸭棚质量问题导致保温不好,鸭苗脱水伤亡达到4000只,造成损失被罚款10万元。3.申请证人刘某,4到庭,该证人陈述当时约定上下两层一样的料。刘建军质证认为,沾布不可能两层都是一样的,要是一样的建都建不成。李建军对用什么料清清楚楚,建的时候也没说不好,建好之后才说用料这不行那不行。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对鸭棚的质量标准、材质标准进行约定,无法通过书证确定鸭棚的质量标准、材质标准。虽然李新建陈述在建设过程中,发现使用的搌布存在问题并及时提出,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根据李新建提供的搌布,上下层搌布的材质、颜色、厚度明显不同,在鸭棚已经实际使用的情况下,李新建关于搌布不符合约定的主张不能成立。而刘某,4的鸭棚也是刘建军建设且双方对工程款是否结清尚存在争议,刘某,4证言中关于两层搌布一致的内容,与其自己的利益相关联,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该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一审中,通过现场勘查,发现确存在竹竿开裂的情形,但并不影响到鸭棚的使用,而按照李新建的陈述,在施工后就发现竹竿开裂,但李新建事实上已经使用。因此,在不影响鸭棚使用的情况下,李新建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利息部分,因李新建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应承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一审综合考虑各方责任,确定由李新建承担利息损失的50%并无不当。至于刘建军施工建设的鸭棚是否给李新建在使用鸭棚养鸭过程中给李新建造成损失,李新建可另行解决。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上诉人李新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志名审 判 员 汪佩建审 判 员 汤孙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方 耀书 记 员 苗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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