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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苗、杨福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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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630号
  • 案件名称

    张小苗、杨福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张小苗;杨福中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630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苗,女,汉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杨福中,男,汉族,1963年11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1221民初5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张小苗与杨福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张小苗与杨福中达成和解,杨福中将其在成县中远建材有限公司的25%的股份作价500000元用以清偿其对张小苗的欠款,后张小苗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221执6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亮亮审判员  杨旭霞审判员  牛旭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谭 兵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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