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苗、杨福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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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630号案件名称
张小苗、杨福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小苗;杨福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630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苗,女,汉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杨福中,男,汉族,1963年11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1221民初5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张小苗与杨福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张小苗与杨福中达成和解,杨福中将其在成县中远建材有限公司的25%的股份作价500000元用以清偿其对张小苗的欠款,后张小苗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221执6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亮亮审判员 杨旭霞审判员 牛旭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谭 兵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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