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淮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春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602执8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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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02执894号之一案件名称
淮北淮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春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淮北淮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春春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602执8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淮北淮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徐光,经理。被执行人:邓春春,男,1982年10月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申请执行人淮北淮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春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602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工程款劳务费426338.53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21年6月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暂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和负担本案执行费6295元。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将其限制高消费、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经查,被执行人目前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此之外,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遂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问话笔录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园园审 判 员 胡建立审 判 员 王晓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 凯书 记 员 魏 薇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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