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益胜制釉厂、郏县华泰陶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304民初19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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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4民初1931号之一案件名称
淄博市博山益胜制釉厂、郏县华泰陶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淄博市博山益胜制釉厂;郏县华泰陶瓷有限公司;王岩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04民初1931号之一原告:淄博市博山益胜制釉厂,住所地博山区域城镇徐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741791986。主要负责人:王远柱。被告:郏县华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郏县安良镇神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695999024G。法定代表人:王岩南。被告:王岩南,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博山益胜制釉厂与被告郏县华泰陶瓷有限公司、王岩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市博山益胜制釉厂撤回对被告郏县华泰陶瓷有限公司、王岩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78.00元、申请费50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 飞书 记 员 周正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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