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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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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442号
  •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44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沙岭段甲2号。法定代表人:李卫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铁岭市调兵山市育才路9号。法定代表人:边路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773637.9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36.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钱款及被执行人主动缴纳的钱款共计873237.95元(含利息88064.00元)至本院案件款专户。本院已分批将案款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4民终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海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武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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