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丹与泌阳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6执1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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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6执1187号案件名称
郭丹与泌阳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泌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郭丹;泌阳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6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郭丹,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王店乡郭庄村。被执行人:泌阳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北一环与工业路交汇处北侧。法定代表人赵华柱。郭丹与泌阳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726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泌阳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现金39416元。因泌阳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郭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泌阳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存款1914元,已扣划发放当事人。2.2021年8月12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屋可供执行。3.2021年6月24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可供执行。4.2021年6月24日查明被执行人未持有股票(股权)。5.因公司不存在公积金,无法进行查询。三、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进行评估的相关财产。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五、2021年6月24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六、2021年8月30日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了搜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914元,扣缴执行申请费0元后余37502元,本案债权尚余37502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泌阳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郭丹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常文涛审判员 段海鲁审判员 吴宗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宗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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