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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辉与林源琦合伙协议纠纷二审判决书(2021)苏03民终5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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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5497号
  • 案件名称

    孟凡辉与林源琦合伙协议纠纷二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孟凡辉;林源琦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3民终5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凡辉,男,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源琦,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平,福建福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艳,福建福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孟凡辉因与被上诉人林源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2民初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凡辉,被上诉人林源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凡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由二审法院审理本案;2.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没能认清合伙协议的具体内容,认定事实错误。1.在双方的合伙协议中,第六款入股、退出机制中明确规定不得在项目不利时退股;不得在约定的合作期限里退股;在以上两个条件下退股,退出方裸退,不能拿走任何东西。被上诉人在2019年12月提出退股,2019年12月是项目还没有开始盈利,而且前期已经投入房租等相关成本,所以被上诉人应该裸退。被上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我只是承诺可以先提前给他部分费用解决被上诉人的资金困难,并没有答应让被上诉人退股。2.房屋租金支付凭证,在与被上诉人合作开始就支付了房屋租金五万元(我转账给吴凯,吴凯转账给房主),装修花费近3万元(装修都是自己进行普通装修购买的物品材料没有索取发票所以不好提供),现提供租赁房屋的租金转账记录。林源琦辩称,1.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就涉案项目存在支出。《房屋租赁合同》无原件,也无相应的租赁物权属证明作佐证,相应的租金、押金支付凭证的金额与合同不一致,合同约定的押金不合交易习惯。1万元转账凭证,没有合同,也未提供产品内容佐证。上诉人未按照双方合伙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亦未告知被上诉人涉案项目进展情况,被上诉人是因知道合作无望后才决定终止合伙。2.被上诉人一、二审陈述矛盾,一审中其已明确承担已答应双方不继续合作,并退还8万元,该事实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林源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孟凡辉偿还林源琦合作款5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650.14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之后利息以上述标准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孟凡辉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6日,林源琦与孟凡辉就清华英才教育新沛路教学点项目签订《美博教育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一、订立协议股东名单1、股东:孟凡辉身份证号码:2、股东:林源琦身份证号码:……三、美博教育马承英语项目介绍依托美博教育开设马承系列课程、新概念系列课程四、股东投资1、孟凡辉,投入捌万元拥有沛县美博教育马承英语50%股份,2、林源琦,投入捌万元拥有沛县美博教育马承英语50%股份,3、在合作后两个月内成立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表示股东所占比例。五、利润分享及风险承担1、达成合作前,双方的债务各自承担,和对方无关。合作后,债务先由校区财产偿还,校区财产不足偿还时,甲乙双方按比例承担。1、因不可抗因素,所有股东无能力阻挡的风险(如天灾人祸),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股东无需承担责任。2、如果是正常的经营风险,由全体股东以所占公司比例承担责任;如因公司管理层违反章程或投资协议,或按照规定应有股东会议决定的事项而未经股东会决定,而产生的风险,则由当时责任人或者直接领导承担赔偿责任和民事责任。六、入股、退出机制、转让……2、退出机制(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2)不得在项目不利时退股;不得在约定的合作期限里退股;在以上两个条件下退股,退出方裸退,不能拿走任何东西。(3)退股需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并经对方同意。(4)未经双方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十、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一)以下情况,可以终止合作关系;1.全体股东同意中合作关系2.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3.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与孟凡辉各出资8万。林源琦与孟凡辉分别在该合同上签名并按印。双方均认可签订合作协议后,项目并没有进行运营。林源琦通过其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及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8日向孟凡辉转账20000元、60000元,合计80000元。后孟凡辉返还林源琦30000元。2019年12月16日的林源琦与孟凡辉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孟:林总,这样,我这两天在做年底续费工作,月底钱我给你三万,剩余的三月一定给你清,现在真的是没有钱”;2021年2月2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林:孟总,我提醒一下,上次你说的三月之前还5万元,你的这个事情上次交流时我跟朱松也说了,务必三月前给我安排,谢谢。孟:现在这个疫情情况,我们都没有上班,都没有办法开始招生,哪有钱啊!朱总入股我蓝方的剩余资金会在5月1日到账!到那个时候我再给你吧!现在实在是没有办法!”。孟凡辉自认与林源琦就本案合作协议争议之外,没有其他经济纠纷。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本案中,林源琦与孟凡辉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林源琦与孟凡辉虽然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但根据协议内容,林源琦与孟凡辉之间应是合伙关系。林源琦与孟凡辉达成合伙协议后,应按照协议从事合伙经营和劳动活动,但双方均认可在合伙的名义上没有进行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现林源琦起诉要求孟凡辉返还投资款,应视为林源琦要求退伙。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财产应该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且孟凡辉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表明2019年12月底前还30000元,剩余的2020年3月还清。故孟凡辉应当向林源琦返还投资款50000元。对于林源琦主张的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的利息1650.14元,之后利息以上述标准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确认50000元应于2020年3月付清,因此对于资金占用期的利息应从2020年4月1日开始计算,故本院调整为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为止。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遂判决:一、孟凡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林源琦返还投资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为止);二、驳回林源琦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明依赖于当事人双方举证和提供反驳证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否完成取决于其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将待证事实证明到合理程度,并明显占有证据优势。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签订涉案《美博教育项目合作协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孟凡辉已认可合作协议签订后,收到林源琦投资款8万元,对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孟凡辉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合作协议签订后没有进行运营。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孟凡辉已明确向林源琦告知返还8万元。后因孟凡辉未按照微信承诺的返还时间返还剩余5万元款项,林源琦向孟凡辉索要款项时,孟凡辉亦未否认,仅表示现在没钱,等资金到账时再给。上述内容清晰明确,孟凡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涉案债务给予充分的、审慎的、理性的重视,其对于自身在微信中多次作出的还款承诺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确知悉。综上,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即对孟凡辉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孟凡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91元,由孟凡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超审判员 费 蜜审判员 孙守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俞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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