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嘉(广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茶叶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203民初4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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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03民初4883号案件名称
艾嘉(广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茶叶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艾嘉(广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茶叶;韦峰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203民初4883号原告:艾嘉(广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884262844。法定代表人:王水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婷,广西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岚,广西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茶叶,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被告:韦峰华,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原告艾嘉(广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申茶叶、韦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艾嘉(广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艾嘉(广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嘉(广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艾嘉(广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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