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锋与谢宏亮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3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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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3806号案件名称
黄海锋与谢宏亮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黄海锋;谢宏亮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3806号 原告:黄海锋,男,壮族,1978年9月1日出生,住广西省天等。 被告:谢宏亮,男,汉族,1982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黄海锋与被告谢宏亮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2021年8月2日,原告黄海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海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海锋负担。 审 判 长 程雪松 人民陪审员 黎志碧 人民陪审员 康晓琴 二〇二一年 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林星雨书 记 员 兰媛媛-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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