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全雨、郭守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皖04民辖终48号

由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9/16 0:00:00在安徽省淮南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生效的孙全雨;郭守新,民事管辖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皖04民辖终48号
  • 案件名称

    孙全雨、郭守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孙全雨;郭守新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民辖终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全雨,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守新,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上诉人孙全雨因与被上诉人郭守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民初39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孙全雨上诉称,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故请求撤销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民初394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孙全雨与郭守新在案涉借款归还事项上产生的争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郭守新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安徽省寿县,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安徽省寿县,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根审判员  刘瑞审判员  魏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民辖终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全雨,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守新,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上诉人孙全雨因与被上诉人郭守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民初39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孙全雨上诉称,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故请求撤销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民初394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孙全雨与郭守新在案涉借款归还事项上产生的争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郭守新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安徽省寿县,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安徽省寿县,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根审判员  刘瑞审判员  魏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