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海仁、郭庆国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203民初2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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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03民初2247号案件名称
武海仁、郭庆国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武海仁;郭庆国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203民初2247号原告:武海仁,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郭庆国,男,出生日期、民族不详,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武海仁与郭庆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武海仁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海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海仁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武海仁负担。审判员 孙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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