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育民、牟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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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556号案件名称
朱育民、牟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朱育民;牟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556号申请执行人:朱育民,男,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成县。被执行人:牟杰,男,回族,1984年2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育民与被执行人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1)甘1221民初22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牟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牟杰逾期未履行。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牟杰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交纳信息等进行查询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牟杰发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2021年8月12日本院对申请人朱育民进行了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著君审判员 山军强审判员 田亮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 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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