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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育民、牟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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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556号
  • 案件名称

    朱育民、牟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朱育民;牟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556号申请执行人:朱育民,男,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成县。被执行人:牟杰,男,回族,1984年2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育民与被执行人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1)甘1221民初22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牟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牟杰逾期未履行。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牟杰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交纳信息等进行查询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牟杰发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2021年8月12日本院对申请人朱育民进行了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著君审判员  山军强审判员  田亮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 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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