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申日新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保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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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保675号案件名称
张军、申日新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军;申日新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保675号被执行人:张军,男性,1968年03月29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申日新,女性,1971年08月15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与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军、申日新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东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竟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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