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金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齐军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11执恢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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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11执恢74号案件名称
抚顺市金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齐军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抚顺市金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齐军;抚顺市恒正新型建筑材料厂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11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抚顺市金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抚顺县马圈子乡马圈子村。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齐军,男性,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抚顺市恒正新型建筑材料厂,组织机构代码:59484731-2,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前甸村。投资人张丹,该常厂长。本院在执行抚顺市金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齐军、抚顺市恒正新型建筑材料厂合同纠纷一案中,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8)辽0411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信息和线索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411执恢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煜审判员 程艳丽审判员 李亮浩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志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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