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王俊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26民初71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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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6民初7129号之一案件名称
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王俊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王俊丽;周瑞杰;徐顺孟;王方;廖春瑞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26民初7129号之一原告: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住所地:滑县城关镇西关村道城路。法定代表人:仝飞,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平,男,197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滑县,系该单位员工。被告:王俊丽,女,1980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周瑞杰,男,199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徐顺孟,男,195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王方,女,198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廖春瑞,男,198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告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诉被告王俊丽、周瑞杰、徐顺孟、王方、廖春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魏志云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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