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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红与王利斌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1002执9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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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执92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艳红与王利斌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艳红;王利斌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02执9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艳红,女,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执行人:王利斌,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艳红与被执行人王利斌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王利斌在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公积金尚未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王利斌在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72110.6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房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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