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狄光福、李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50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500号
  • 案件名称

    狄光福、李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狄光福;李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500号申请执行人:狄光福,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李刚,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狄光福与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民终8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狄光福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2396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为66059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李刚在银行、土地、工商、房管所、不动产登记局、车辆、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刚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狄光福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刚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狄光福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李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唐琦书记员    贺玲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