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正芬、六盘水遥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201执恢68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恢680号
  • 案件名称

    王正芬、六盘水遥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正芬;六盘水遥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201执恢680号申请执行人:王正芬,女,1972年3月7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被执行人:六盘水遥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川心南路18号华飞星苑C栋一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3373372157。法定代表人:高洪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正芬与被执行人六盘水遥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六盘水遥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正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27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本案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黔0201执1391号、(2021)黔0201执恢680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