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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俊亚、李德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4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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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4310号
  • 案件名称

    屈俊亚、李德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利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屈俊亚;李德建;王龙;李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4310号申请执行人:屈俊亚,男,1964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李德建,男,1974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王龙,男,1961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李坤,男性1975年5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执行屈俊亚与李德建、王龙、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已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2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2021年8月27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即将届满。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磊审判员  高翔审判员  顾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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